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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低保详细信息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指南

发布人:红星社区筹委会  发布时间:2012-01-08 13:07   点击:42次  评论:0条  

一、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有以下几类:

1.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城镇集体企业中未参加社会保障而又停产多年的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二、保障标准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2.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3.月保障标准:三无对象180元;散居民政"双定"救济对象为206元,集中供养的民政"双定"救济对象为220元,市精神病医院集中供养的民政"双定"救济对象为289元。

三、不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

1.申报者虚报、隐瞒收入或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拒不提供收入证明的;

2.申报者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打牌赌博或进行与享受低保待遇不相符的娱乐和休闲消费的;

3.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彩电、冰箱、洗衣机除外)如移动电话、摩托车、贵重饰品、空调等。或自申请低保前6个月内装修房屋,购买贵重家用电器、新装固定电话的;

4.申报者自申请低保前3年内,为改善家庭居住条件而购买商品房的,或购买城市户口的;

5.申报者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戴金挂玉、饲养宠物等,家庭生活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6.有劳动能力且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或年内累计两次不按规定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

7.保障对象逾期不领取低保金的;

8.享受低保的人员因上述原因被终止享受低保未满3个月的。

四、申报审批程序

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说明申请事由

2.如实填报个人或家庭有关情况,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能说明家族成员身份和月收入状况的有关证件或证明。具体有:

a.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收入证明(并提供联系电话号码);

b.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证明;

c.失业救济金领取证;

d.就业登记证;

e.下岗待业人员证;

f.离、退休证;

g.定补证;

h.残疾人证;

i.定抚证;

j.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副本;

k.有风头关系的申请人,应提供子女所在街道(乡、镇)或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子女家族人口情况和月收入情况);

l.其他相关证明。

3.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后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4.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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